1、(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2、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 强制执行 准备的性质。
3、代位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公益性权利,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实施主体不同。代履行是第三人代替履行;强制执行指的是通过强制手段让义务人自己履行。两者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适用情况不同。
2、法律分析:强制执行与代履行实施有以下区别:实施主体不同。代履行是第三人代替履行;强制执行指的是通过强制手段让义务人自己履行;两者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适用情况不同。
3、法律主观: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4、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意思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1、国内“代建制”管理模式,因制度在各地试点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代建合同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特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2、“代建”是指拥有土地的委托方,提供除开发建设以外其余所有事项的管理服务。
3、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4、为了区分由地方政府部门作为独立需方组建建设单位的传统指挥部模式,我们把后者称作代建制。 因此代建制具有如下特点: 1)资方是国家,需方分离为用方和资方。 2)建方是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被称作代建单位。
5、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
1、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六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6、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